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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时间:2000-12-25

发文单位:越南

发布日期:2000-12-25

执行日期:2006-4-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巩固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和促进北部湾的稳定和发展,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 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河内互换。

本协定于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唐家璇             阮怡年
(签 字)     (签 字)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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