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6-24
执行日期:2008-6-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高毒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以当面、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