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舟政办函(2008)81号
发布日期:2008-6-19
执行日期:2008-6-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林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舟山市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交通、生产和农机安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牵头部署辖区内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整治活动顺利推进。
二、各级经贸、交通、城建、水利围垦等部门和舟山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严格禁止外省籍违规拖拉机参与工程建设、运输等工作,切实从生产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级农林、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监管,积极探索外省籍拖拉机规范管理的协作机制和长效机制,在整治和消除我市现有外省籍违规拖拉机的基础上,切实防止新的违规现象发生。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的原则,统筹兼顾、减堵并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解决出路、规范管理,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舟山市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农林局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安全监管局
(2008年6月15日)
为切实贯彻深化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针对我市农机安全管理中暴露和发现的外省籍拖拉机安全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外省籍拖拉机事故高发势头,确保农村和谐和社会稳定,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外省籍拖拉机主要于2006-2007年期间大量涌入我市。据初步调查,至今年初,全市外省籍拖拉机已达400多台,目前仍呈快速增加趋势。我市相当部分外省籍拖拉机属异地违规上牌,安全隐患、安全问题十分突出。
(一) 机型复杂,查证困难。目前,外省籍拖拉机在我市大部分县(区)、乡镇(街道)和重点建设工地均有分布,其中不乏违规异地上牌、违规改拼装车辆。这部分外省籍拖拉机不仅数量众多,且机型复杂。由于目前农机监理部门尚未实现全国牌证信息联网,对我市外省籍拖拉机牌证真伪性和技术参数等信息查证困难。
(二) 超标严重,难以检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公安厅、农业厅的相关规定,我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技术要求为,车辆总尺寸:长≤5m,宽≤1.7m,高≤2.2m;货厢内部尺寸:长≤2.8m,高≤0.4m;发动机额定功率≤17.6kW,缸数不超过二缸;载质量≤1t,总质量≤3.5t,最高设计车速≤40km/h)。我市不少外省籍拖拉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且同种型号拖拉机多种尺寸、多种配置,技术参数随意性突出。农机部门对这部分车辆既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能力和检测设施,又缺乏强制手段,安全检测问题突出。
(三) 职能分散,监管不紧。上道路拖拉机的管理涉及到农机、交警、公路等部门,由于体制因素,部门间尚缺乏联合、紧密、长效的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外省籍违规拖拉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
当前,外省籍拖拉机已成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由此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据统计,全市2007年拖拉机各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人(含道路外事故1人),其中外省籍拖拉机肇事引发死亡2人,死亡人数占全市拖拉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0%;今年一季度发生的2起拖拉机伤人事故中,外省籍拖拉机引发的事故有1起。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将外省籍拖拉机整治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舟山”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切实搞好外省籍拖拉机的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力争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有效遏制外省籍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力争不发生死亡事故;二是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合作机制的形成,外省籍拖拉机的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外省籍违规拖拉机在我市的发展势头。
三、工作部署
紧密结合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我市外省籍拖拉机联合整治自5月底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和基础排查阶段(6月30日前)。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渔农村有线广播等媒体,通过在交通要道、村委会(农村社区)公告栏、农村学校、集贸市场、码头等处悬挂、张贴标语、横幅、挂图,发放《致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一封信》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辖区内外省籍拖拉机的情况排查,掌握准确信息,并登记造册。农机部门要主动负责起全面排查登记任务,按照“三见面”(见拖拉机、见驾驶人、见所有人)的要求,对本辖区外省籍拖拉机进行逐台登记工作积极协助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工矿企业自备、雇佣的外省籍拖拉机开展排查,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上行驶外省籍拖拉机的排查。
(二) 集中整治阶段(11月30日前)。
农机、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四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监管,通过联合行动等方式,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整治行动。
1.职责分工
农林农机部门:负责对我市外省籍拖拉机的安全检测,在机手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我省上牌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道路检查,协助安监部门开展工矿企业自备、雇佣外省籍拖拉机的检查,协助公路部门开展外省籍拖拉机营运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对外省籍拖拉机实际征费吨位的核定;负责对在当地长期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营运登记备案;负责违法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按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上行驶的外省籍拖拉机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外省籍拖拉机;配合农机部门对查处的不符合我省上牌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督促不符合拖拉机法定定义和我省拖拉机上牌技术参数条件的外省籍拖拉机回原籍或按规定变更为非拖拉机牌照。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矿企业自备、雇佣外省籍拖拉机的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不自备、不雇佣违反 和我省上牌规定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督促工矿企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自备、雇佣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测,对所雇佣的外省籍驾驶员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
2.工作重点
⑴ 加强重点区域的整治。各地要根据前期排查摸底的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制订周密的整治计划,进行多部门联合整治,进行重点突破,推动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⑵ 突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突出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性能检测,做到检测对象的全覆盖。对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求车主、驾驶人限期整改。继续加强对外省籍拖拉机违法载人、驾驶人准驾不符、超速超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⑶ 妥善处理安全监管中的重点环节。农机部门对符合我省上牌要求的外省籍拖拉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发放登记和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对缺乏可依据检测标准技术参数的外省籍拖拉机,按省农机管理局要求进行制动、转向、灯光三项临时安全技术检测,发放临时三项检验证明,并要求机主、机手限期提供拖拉机相关技术参数;对符合我省拖拉机、机动车上牌要求,长期在我市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要求其转入,并换发本地牌证。农机、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到的不符合拖拉机法定范畴的外省籍拖拉机,要求其返回原籍或视情转为非拖拉机牌照。公路部门对违规超限营运的外省籍拖拉机进行查处,经重新核定征费吨位并缴纳相应规费后,方可重新营运。
(三) 总结验收阶段(12月20日前)。
市级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检查相关台帐、实地抽查的方式,对本次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工作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决定成立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江跃儿任组长,市农林局副局长戴晓忠、市交通委副主任顾辉辉、市公安局副局长邬振悦、市安监局副局长竺学平任副组长,市农机监理所所长苗承舟、市公路局副局长黄再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和平、市安全监管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均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由戴晓忠副局长任主任。市领导小组重点抓好新城区域的外省籍拖拉机的专项整治,负责面上的指导。市农林局将安排一定的资金,视各地整治成效,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明确职责,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二) 全面履行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外省籍拖拉机的整治作为一项份内的重要工作,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络,充分发挥好农机安全管理中的合力作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公安局驻农林局公安交通管理联络室、乡镇交通工作站等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联合、紧密、长效的农机安全管理机制。
(三) 强化信息的汇总、报送。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和汇总当地外省籍拖拉机整治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外省籍拖拉机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原因,及时制订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各地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5日内将整治情况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