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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内煤电运保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时间:2008-08-01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发 〔2008〕84号

发布日期:2008-8-1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渭南、咸阳、铜川、宝鸡、榆林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司法厅、西安铁路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电运协调工作,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内煤电运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由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统一与列入考核范围的设区市政府、部门、企业逐一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考核内容。

  二、考核范围

  咸阳、铜川、渭南、宝鸡、榆林市政府,省国资委(省煤业化工集团)、省司法厅(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西安铁路局、大唐陕西发电公司、华能陕西公司(秦岭电厂、铜川电厂)、华电陕西分公司(蒲城发电厂)、国电西北分公司(宝一、宝二电厂)、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有限公司。

  三、考核内容

  (一)咸阳、铜川、渭南、宝鸡、榆林市政府。

  1.负责本市辖区内煤电运的宏观协调,保证三大要素的正常运行;

  2.省内电煤价格:确保已与电厂签订供煤合同或协议的按约定的煤价执行,不得再涨价;对在6月前未承担省内电煤任务且目前又未按下达计划供购的,要以本市6月19日供省内电煤价为基础,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市政府协调;确保从现在起,本市供省内电煤价格稳定;物价部门对电煤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保证本市辖区内汽车运送省内电煤的道路畅通;

  4.负责组织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本市地方煤矿省内电煤日供应计划指标足额完成;

  5.榆林市负责组织市内电煤供应,保证不因缺煤停电。

  (二)省级部门和西安铁路局。

  1.省国资委。

  (1)负责督促省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企业保质保量完成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日供省内电煤计划;

  (2)负责监督省煤业化工集团所属企业按现行省内电煤价格执行,不得涨价。

  2.省司法厅。

  (1)负责督促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保质保量完成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省内电煤日供计划;

  (2)负责监督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按现行省内电煤价格执行,不得涨价。

  3.西安铁路局。

  按“一保省内、二保省外”的原则,确保省煤电油运协调指挥中心下达的铁路日运796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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