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梅市府办〔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关于《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按此验收标准认真做好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的创建及申报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
为了吸引更多台商投资我市农业,推动梅州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梅市明电(2007)64号《关于申办“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如下:
一、示范园规模
(一)种植业:总面积300亩以上,其中已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二)养殖业:连片养殖(水产)50亩或年出栏禽类50万只或年出栏畜类5000头;
(三)加工类: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利税30万元以上。
二、示范园基础设施
园区已通水、电、路。
三、示范园经营状况
(一)由台商或台湾农民直接经营;
(二)经营理念较先进;
(三)种养、加工技术较先进;
(四)引进有新的种子、种苗或新设备。
四、其他要求
(一)对当地农业发展有较强示范辐射作用,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二)示范园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示范园,由其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农业局、台湾事务局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挂牌,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市农业局
市台湾事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