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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

时间:2000-06-30

发文单位:德国

发布日期:2000-6-30

执行日期:2000-6-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和德国多年以来在 的培训、进修。

五、双方协调人通过外交途径,以会晤、通信等方式沟通交流与合作情况,协商安排一定时期内交流与合作的项目、方式。两国议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根据双方协调人作出的安排,具体组织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双方协调人协商处理。

本协议于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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