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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时间:2000-06-07

发文单位:摩尔多瓦

发布日期:2000-6-7

执行日期:2000-8-7

生效日期:1900-1-1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 信息及有关兽医学杂志、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摩方:

摩尔多瓦共和国农业及加工工业部兽医司和国家兽医检疫局。

第六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两国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就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进行的互访,或缔约一方邀请缔约另一方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科学会议,原则上由派出一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上述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寄出国承担。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二、如按本条第一款协商未达成谅解可由缔约双方成立的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三、混合委员会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定的议定书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议定书的生效须符合本协定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第六十天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摩尔多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坚         扬·鲁苏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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