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丽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2005-5-31
执行日期:2005-5-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通信光缆是关系国家政治、经济、军事通信传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关系极为密切。我市是连接华东与华南地区通信的枢纽地带,境内有长途干线通信光缆1600多公里,其中,上海至广州的国家一级干线光缆过境我市,光缆安全保护任务十分艰巨。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数起人为损坏国家一级光缆的事故,特别是进入4月份事故更是频繁,严重影响党政军重要通信、信息传输的畅通,危及国家长途通信网的正常运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加强国家通信光缆的安全保护工作迫在眉睫。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遏制破坏及损坏光缆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通信光缆安全,现就加强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利益、国防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感,充分认识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国防的重要意义。要依照有关 ,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不准在埋有地下光(电)缆的地面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通信线路设备上攀登、拴牲口和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向通信线路设备射击;不准在通信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种植高大树竹;不准在光(电)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房,不准在地下光缆两侧及电线杆周围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掘井、建坟、建沼气池;不准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5米范围内建砖瓦窑、石灰窑等易引起线路腐蚀的建筑;不准在过江河光(电)缆及其标志牌的两侧各100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等作业;不准在通信设备安全范围内爆破取石、开荒;不准移动、损坏或偷盗破坏通信线路设备。对不听光缆维护人员劝阻,在危及光缆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野蛮施工,造成光缆损坏以及威胁光缆维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严厉打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及直接肇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通信阻断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惩处。
三、各有关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光缆保护工作近年来,我市各地的工程项目多,施工范围大,特别如公路、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城市建设工程给通信光缆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安全的隐患。对此,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规定满足通信光缆的安全隔距和保护范围等基础条件;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交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建、国土、水利等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承包或日常管理中要将保护通信光缆作为施工安全的重要内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特别是前期钻探前,一定要弄清情况,涉及到国家干线光缆安全时,须征得市传输局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更要文明施工,谨慎对待,确保通信光缆的安全。
四、要加强对保护光缆线路的宣传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通信光缆线路维护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保护通信线路和设施的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和通信线路沿途各乡镇、村组、农户要进行重点宣传,增强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保护通信线路和设施的法律意识,形成保护通信线路和设施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光缆线路的巡视和看护,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光缆线路上出现的故障隐患,将光缆线路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光缆线路的安全和通信畅通。要积极配合支持当地的经济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工业园区建设、城市建设以及公路改造等重点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主动搞好服务,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通信条件。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