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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时间:2000-05-25

发文单位:联合国

发布日期:2000-5-25

执行日期:2002-1-18

生效日期:1900-1-1

    联合国第五十四届大会第263号决议

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该议定书目前尚未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为了进一步实现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并执行其各项规定,特别是第1条、第11条、第2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应当扩大各缔约国应为确保保护儿童免遭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之害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又考虑到儿童权利公约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不从事可能有危害性或可能影响其教育或有害儿童的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任何工作,

严重关切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目的而进行的国际儿童贩运十分猖獗且日益严重,

深切关注特别容易侵害儿童的色情旅游仍然广泛存在,因为它直接助长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认识到包括女童在内的一些特别脆弱的群体较易遭受性剥削,并认识到性剥削的受害人以女童居多,

关注互联网和其他不断发展的技术提供的儿童色情制品越来越多,并回顾1999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打击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制品国际会议,特别是其结论要求世界各地将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分销出口传送进口蓄意拥有和广告宣传按刑事罪论处,并强调各国政府与互联网业界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认为应采用一种全面的方法来消除引发性因素,其中包括发展不足、贫困经济、失衡社会经济结构、不公平家庭瘫痪、缺乏教育、城乡移徙性别歧视、不负责任的成人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习俗、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从而有助于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又认为需要努力提高公众意识,以减少消费者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需求,还认为必须加强各行动者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国家一级改善执法行动的重要性,

注意到关于保护儿童的国际 载的任何规定:

(a) 缔约国的法律;或

(b) 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法。

第12条

1. 每一缔约国应在本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提供其为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尽料。

2. 在提交全面报告后, 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根据公约第44条向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的报告中进一步列入执行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资料。本议定书的其他缔约国应每五年递交一份报告。

3. 儿童权利委员会可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进一步资料。

第13条

1. 本议定书开放供公约任何缔约国或已签署公约的任何国家签署。

2.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并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14条

1. 本议定书在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2. 对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 议定书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一个月生效。

第15条

1. 任何缔约国均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 秘书长应当立即通知公约其他缔约国和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退约在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2. 此类退约不解除缔约国依本议定书对退约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任何罪行承担的义务。退约也绝不妨碍委员会继续审议在退约生效日期前业已开始审议的任何事项。

第16条

1. 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 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各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过半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2. 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如果获得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接受, 即行生效。

3. 修正案一旦生效, 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议定书各项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17条

1. 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

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公约所有缔约国和签署公约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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