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吕政发〔2008〕22号
发布日期:2008-6-29
执行日期:2008-6-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晋政发电[2007]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等 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搞清本矿及相邻矿井的采空区积水范围的;
9、受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影响未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雨季“三防”措施不到位或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10、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关闭矿井的验收标准和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措施
(六)凡是决定关闭的矿井,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县(市、区)管理证照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向上级颁发证照的部门申请吊销其所有证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县(市、区)煤炭部门收缴。
3、火工品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井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被关闭的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作出关闭矿井决定后3日内在市、县两级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七)凡是按上述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由县(市、区)煤炭局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劳动、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初验。县(市、区)政府将初验结果上报市政府,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劳动、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六条标准进行验收。关闭矿井验收合格后,由市煤炭、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劳动、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填表签字,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
(八)对停产整顿矿井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实施严格监控,监督企业按时完成停产整顿任务。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县(市、区)管理证照的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抄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3、整改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运销渠道、下井人数、用电量等方面强化监管,严防企业以整顿为名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违者一经发现,依法吊证关闭。
4、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时间要求和督查、检查
(九)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第一个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煤矿进行逐矿排查,属于“十关闭”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第二个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50%;第三个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抽查率不低于20%.督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煤炭局,市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省主管部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煤炭局,市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主管部门。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十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十关闭、十整顿”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专项行动。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各项措施必须认真实施,全面落实。
(十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电力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执法检查,并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罚措施。检查中发现煤矿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应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十四)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抗法生产或抗法建设的煤矿,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惩抗法煤矿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十五)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部门对非法违法煤矿的执法检查。对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抗法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察,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
(十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突查,并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建立群众举报网络和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各级各部门接到举报必须逐一进行核查,举报属实的,该关闭的关闭、该整顿的整顿,并给予举报人1万元到5万元的奖励,对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5万元到10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