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文 号:吕政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6-29
执行日期:2008-6-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地方政府与国有煤矿联合对国有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地方政府与国有煤矿联合对国有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严厉打击国有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超层越界、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和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牵头组织国土部门和国有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对国有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进行一次井下实测。以后每月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实测。有关煤矿必须积极配合,否则,按停产整顿办理。
二、严禁小煤矿超层越界进入国有矿界内非法开采。国有煤矿在检查中发现小煤矿有超层越界行为?后果span lang=“EN-US”>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国有煤矿关于小煤矿超层越界的报告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部门及技术人员对超层越界煤矿进行实测。确认超层越界的,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国有煤矿。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所在地的国有煤矿联合成立煤矿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长任组长,国有煤矿矿长(经理)任副组长,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国有煤矿技术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要建立政企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煤矿共同商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参加人员。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形成纪要,分发国有煤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
五、经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国有煤矿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并核实的违规使用火工品、井下三轮车运输、超层越界的煤矿,一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限期予以关闭。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所在地的国有煤矿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国有煤矿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结果要同时向当地政府、国有煤矿报告。
七、国有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矿一律不许出让转包,一经发现,一律实施关闭。
八、此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