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
文 号:凉府函[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4-8
执行日期:2005-4-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通信线路是我州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州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全州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个别地方在工程施工、城市建设中忽视通信线路安全保护有关规定,人为损坏通信线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区域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高居不下。为进一步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保障我州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防交通条例》、《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法》等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不准在埋有地下光缆、电缆的地面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不准在通信线路设备上攀登、拴牲口和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向通信线路设备射击;不准在通信线路两侧各2米范围内种植高大树竹;不准在电缆、光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建房,不准在地下光缆两侧、电缆、电杆周围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掘井、葬坟、建沼气池;不准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5米范围内建砖瓦窑、石灰窑等腐蚀线路;不准在过江河电缆、光缆及其标志牌的两侧各100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等作业;不准在通信设备安全范围内爆破取石、开荒;不准移动、损坏或偷盗破坏通信线路设备。
通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在新建住宅区、开发区、旧城改造、城市建设以及进行村镇建设、公路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设计与施工中,必须保护通信线路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凡涉及必须迁改、报损通信线路的,有关各方均不得擅自动工。要汇同有关主管部门和通信企业共同商定迁改、报损方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护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四、严格执行废旧金属的回收政策,整顿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堵塞销赃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市场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废金属物品收购站点。各县市可确定一至二家收购废旧通信器材站点,并发给认定的资格证。被认定资格的站点,必须见县及县以上护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能收购废旧通信器材,并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住址、出售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品名、数量。严禁无认定资格的站点收购废旧通信光缆、电线、电缆、电缆铜芯线、交换机、交换箱、公话亭、搭架、井盖等通信器材。对违犯本规定者,一经发现,工商部门应吊销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从重处以罚金,独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活动。各县市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重灾区,要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提高办案率,严惩盗窃和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行为,威慑犯罪,教育群众,对打击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保证护线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护线部门的工作,按有关规定,将护线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二00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