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泉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泉政[2004]12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执行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护国家通信安全和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寄递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寄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 的规定,从即日起开展寄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寄递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准予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工商执照,从事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收寄、分发、运输、投递信件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继续违法收寄、分发、运输、投递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由工商、公安、邮政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经营范围不明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 5日内,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所有收寄的进出境快件,必须在符合海关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关,在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未依法报关即投递或交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寄递业务。
(二)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超量收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
六、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件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到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委托的信件收寄单位办理交寄手续。
七、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八、欢迎对违法、违规从事寄递业务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受理机构应严格为举报者保密;经查处属实的还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受理举报电话:0595—22982116、12315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