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发[2004]104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执行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贵州省行政村“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行政村“村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
(2004年11月11日)
近几年来,我省通信行业在信息产业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在不断推进我省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信普遍服务、拓宽农村通信市场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省绝大多数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网络化程度和农村信息规范化程度低,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村通工程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481号)将我省列为“村村通电话工程”(以下简称“村通工程”)第二批试点省份之一,指定省移动通信公司承担第二阶段试点任务。为确保“村通工程”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村通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省实施“村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信息产业部对加强我省“村通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适应农村通讯需求,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行业共举、兼顾长远的机制,把“村通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抓好抓落实,促进地方经济和通信行业可持续发展。
“村通工程”的目标是:
(一)力争到2005年末使我省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省通信行业“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80%的目标。其中,省移动通信公司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3089个未通电话行政村的通电话任务。
(二)到2007年末使行政村通电话率不低于90%。到2010年末力争使我省行政村通电话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每个行政村至少开通2部以上电话,其中至少有一部电话为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村通工程”开通的电路可以为有线或无线,终端设备可以为固定或移动。
二、实施“村通工程”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