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甬政办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5-5
执行日期:2008-5-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和《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甬政办发(2007)195号)内容,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畜牧业,促进《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实现规划提出的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目标,保障一定水平的畜产品自给能力,特通知如下:
一、规划畜产品自给率目标,落实畜产品保障任务
(一)明确各县(市、区)主要畜产品自给率水平和生产能力。要求至2010年,全市肉类自给率从目前的35%上升到45%,蛋、奶的自给率保持60%和30%.根据上述目标和各县(市、区)畜牧业基础和发展空间、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等因素统筹考虑,至2010年,要求鄞州区、江北区、镇海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自给率、主要畜产品生产能力分别达到附件一中表一和表二所列目标。
(二)统筹安排分批实施畜牧业建设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区域自给率目标和生产能力的要求,2008年至2010年,全市共需建设畜牧业农业产业基地、畜禽规模场和养殖小区项目分别达20个、56个和47个。各县(市、区)今后三年畜牧业具体安排项目见附件一中表三。
二、建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加大畜牧业支持统筹力度
(一)建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为促进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提高畜产品生产能力,由市财政设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实行滚动运转,对全市新建规模畜禽场和养殖小区基础设施投入、采用不破坏耕作层建筑方式、暴发特重大动物疫情(扑杀数量巨大)等实施补助。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建立后,原有的畜牧兽医专项资金安排保持不变。对已享受农业产业基地等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不得重复补助。
(二)加强对畜牧规模场(养殖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符合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要求的畜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计划;符合产业布局要求,规模达不到产业基地建设条件的畜禽场和畜牧小区,由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予以扶持。养殖场(户)及畜牧小区水电收费按农用水电标准收取。各地要积极探索不破坏耕作层的畜牧建筑方法,借鉴和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并由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予以扶持(见附件2和附件3)。
三、完善规划实施配套政策,切实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良种繁育支持政策。在强化畜禽良种繁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对列入市级畜禽品种资源名录和地方濒危品种资源进行重点保护和开发,建立品种保护区、保种场和基因库;实施对生猪、奶牛人工授精技术的扶持,对能繁母畜应用资质单位供给的优质种公畜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加强产销衔接。根据《规划》要求建成的畜牧产业基地(包括市外基地)、规模场和养殖小区列入市菜篮子基地范畴,强化标准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发挥品牌优势,通过规划和引导,在市内各大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形成相对稳固的畜产品营销网络渠道,实行连锁(配送)经营,确保市场的有效供应;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市外畜牧业基地,要开通绿色运输通道,确保产品运输畅通;建立畜产品订单风险资金,当市场价格持续低于生产运输成本时,由订单风险资金予以一定的补助。
(三)加强沼液和有机肥推广应用。大力支持种养结合模式的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基地和有较大规模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基地、牧草基地使用有机肥和沼液。上述基地应建立专用的沼液贮存池,对沼液长年进行贮存,沼液贮存池建设和运输车辆的购置等,由市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对上述范围应用有商标的商品有机肥,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用地。按照畜牧业规划要求和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各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安排好足够的畜牧生产用地;各地要根据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建设要求和农(林)牧结合种养配套比例,在实施土地整理和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发展空间,提供足够用地数量;对列入禁养区、限养区内政府规定限期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相应的新场址,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偿;在新农村建设中,因环境整治需要养殖户搬迁的,县、镇(乡)要通过建设畜牧小区方式,让养殖户进入畜牧小区进行集中养殖,以保持总量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区)所需用地,根据国办发明电(2007)53号文件规定,按农用地管理。
四、建立规划落实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规划顺利实施
(一)提高规划实施的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对保障我市一定的畜产品供应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和确保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研究和解决制约规划落实的各类问题,全面推进畜牧业规划的贯彻落实,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畜牧业产业布局在辖区内落实,切实保障我市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把全面落实畜牧业规划、保障我市畜产品有效供给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畜产品自给率等各项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范畴,建立县(市、区)长负责的责任落实制;根据规划内容、区域自给率目标和项目年度计划,详细制订畜牧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各级发改、财政、农业、金融、税务、科技、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农发资金安排、菜篮子基地建设等方面要重点向畜牧业倾斜,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和专项考核制度,共同促进规划的落实。
(三)建立巡查和考评机制。把畜产品自给率指标和生产能力目标纳入现代农业考评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各县(市、区)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规划落实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没有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现代农业考核一票否决。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1
畜牧业发展主要指标分解
表一:
2010年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自给率指标(%)
鄞州 | 江北 | 镇海 | 北仑 | 慈溪 | 余姚 | 奉化 | 宁海 | 象山 | 全市平均自给率 | |
肉 | 42 | 44 | 47 | 48 | 30 | 75 | 70 | 70 | 65 | 45 |
蛋 | 36 | 50 | 100 | 60 | 30 | 20 | 210 | 190 | 110 | 60 |
奶 | 30 | 14 | 25 | 0 | 35 | 27 | 10 | 35 | 0 | 30 |
表二:
2010年主要畜产品生产能力目标(万头、万只)
鄞州 | 江北 | 镇海 | 北仑 | 慈溪 | 余姚 | 奉化 | 宁海 | 象山 | 全市总计 | |
生猪出栏 | 37 | 6 | 9 | 11 | 30 | 25 | 15 | 15 | 12 | 160 |
蛋禽存栏 | 100 | 75 | 26 | 50 | 100 | 40 | 190 | 165 | 120 | 900 |
肉禽出栏 | 250 | 150 | 115 | 120 | 500 | 1000 | 250 | 600 | 360 | 3400 |
奶牛存栏 | 0.18 | 0.03 | 0.05 | 0.35 | 0.15 | 0.03 | 0.12 | 0 | 1 |
(上述数据包括市外基地在内,市外基地要求70%产品供应我市)
表三:全市畜牧项目实施年度计划(2008-2010年)
县(市、区) | 项目类别 | 总体目标 | 2008年建设项目计划 | 2009年建设项目计划 | 2010年建设项目计划 | ||||||
产业基地 | 规模场 | 养殖小区 | 产业基地 | 规模场 | 养殖小区 | 产业基地 | 规模场 | 养殖小区 | |||
江北区 | 生猪 | 达到《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目标 | 1 | 1 | 1 | ||||||
家禽 | |||||||||||
其它 | |||||||||||
镇海区 | 生猪 | 1 | 1 | 1 | 1 | ||||||
家禽 | 1 | ||||||||||
其它 | 1 | 1 | 1 | ||||||||
鄞州区 | 生猪 | 2 | 1 | 1 | 1 | 1 | 1 | ||||
家禽 | 1 | 1 | 1 | 1 | |||||||
其它 | 1 | 2 | |||||||||
慈溪市 | 生猪 | 2 | 1 | 1 | 1 | 1 | 1 | 1 | |||
家禽 | 1 | 2 | 2 | 1 | 1 | 3 | 1 | ||||
其它 | 1 | 2 | 1 | 2 | |||||||
余姚市 | 生猪 | 1 | 3 | 1 | 2 | 1 | 1 | 1 | 1 | ||
家禽 | 2 | 1 | 1 | 1 | 1 | 1 | 1 | ||||
其它 | 1 | 1 | 1 | ||||||||
奉化市 | 生猪 | 1 | 2 | 2 | 1 | 1 | 2 | ||||
家禽 | 2 | 2 | 1 | 2 | 1 | ||||||
其它 | 1 | 1 | 1 | ||||||||
宁海县 | 生猪 | 1 | 1 | 1 | 1 | 1 | 2 | ||||
家禽 | 1 | 2 | 1 | 1 | |||||||
其它 | 1 | 1 | |||||||||
象山县 | 生猪 | 1 | 2 | 1 | 2 | 1 | 2 | ||||
家禽 | 1 | 1 | 1 | 1 | |||||||
其它 | 1 | ||||||||||
北仑 | 家禽 | 1 | |||||||||
合计 | 8 | 17 | 11 | 6 | 20 | 19 | 6 | 19 | 17 |
附件2
宁波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不破坏耕作层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文件规定和《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精神,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场(养殖小区)建设,积极采用不破坏耕作层畜禽舍建造技术,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地原则
(一)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符合产业布局的前提下,要首先选择各类废弃矿山和宅基地、疏林地、荒地、荒滩、荒涂等闲杂地发展畜牧生产。
(二)选择农用地建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占地面积和内部各区域用地比例、建筑方式要求参照本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使用权限届满时,需要恢复原有用途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土地使用权人必须负责恢复。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用地与建筑方式
(一)建设用地参考标准
规模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建设,以存栏数计算,占地面积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猪,6—7平方米/头;家禽,0.3-0.4平方米/只(种禽场每只存栏占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兔,0.5-0.6平方米/只;奶牛,30—35平方米/头。
(二)畜禽场(养殖小区)各区域建筑面积用地参考标准
1.畜禽栏舍建筑面积占全部用地的40%-45%左右;
2.管理用房和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兽医室、饲料仓库等)建筑面积占5%-10%左右;
3.围墙和道路面积占10%左右;
4.栏舍间隔离带占35—40%(主要用于绿化和种植作物)。
(二)建筑方式要求
1.畜禽栏舍
(1)地面处理:根据不同种类畜禽习性状况和生产管理、饲养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具体确定。原则上家禽、兔等小型畜禽的栏舍地面可采用多孔板,在孔板面层抹上水泥的方式;猪、羊等家畜栏舍地面可采用多孔板方式,也可采用压实地基—铺上土工布—土工布上浇筑混凝土的方法。牛舍地面一般多采用压实地基—铺上土工布—土工布上浇筑混凝土的方法。
(2)墙体:从确保安全、节约成本和持久耐用的角度,依据不同畜种可采用空斗墙、部分建筑实体等方法。
2.运动场与围墙:视管理需要而定。奶牛、公母猪运动场宜采用土工布上浇筑混凝土的方法;围墙可用空心墙、铁栅栏等。
3.场内道路
(1)进场道路和场内主干道:采用土工布覆地后用混凝土硬化的方法,确保大中型车辆通过,便于防疫、饲料及畜禽产品运送。
(2)一般性走道:宜采用多孔板面抹上水泥的方法或土工布上浇筑混凝土的方法。
4.管理用房
宜采用多孔板层面抹上水泥或土工布上浇筑混凝土(硬化)的方法。
5.治污设施
(1)储粪棚:要做到防渗防漏,储粪场地采用防渗膜—多孔板—面上抹水泥的方法。
(2)排水(污)沟:排水(污)沟一律用预浇的水泥槽或用水泥瓦对半剖开铺设在地中,表面与走道齐平,盖上盖板。
三、推广应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推广应用范围。按照《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要求,本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上述指导意见建设的畜牧产业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生态畜牧养殖小区。
(二)补贴标准。新建畜牧产业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建筑面积由市畜牧业统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四、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畜牧产业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成后,由责任人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不破坏耕作层建设要求,并确定建筑面积;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局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上报数量落实相应的补贴资金,下拨给各县(市、区)。
五、监督管理
市、县二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畜牧产业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工作衔接,开展不定期巡查,确保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建设。
附件3
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畜牧业集约化、生态化和标准化发展,规范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障畜产品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07)64号)以及《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畜牧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要求的畜牧养殖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是指把分散经营的养殖场(户)集中到一个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治污,实现畜牧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的养殖模式。
第二章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管理规范
第三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奶牛养殖场(小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二)生猪养殖场(小区):饲养基础母猪 200头以上,或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
(三)家禽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蛋禽5万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禽10万只以上(鹅饲养量为1.5万只以上)。
(四)兔等其它养殖场(小区):兔存栏1.5万只以上,其它畜种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新建养殖场(小区)规模达到农业产业基地标准的,申报市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第四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地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选址必须符合《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六大产业带总体布局要求。
(二)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对排泄物的吸纳能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实行种养结合的循环模式。
(三)选址要求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通风向阳,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无污染、无疫源。
(四)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应距交通要道、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它畜禽养殖场5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1000米以上。
第五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筑方式须按照《宁波市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不破坏耕作层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实行每年分批建设,以新建为主,个别达到相关条件的原有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如需进行改扩建,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各建设单位业主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论证,对列项项目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批复,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业主向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现有基础分析、建设方案、无害化处理方案和建设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图。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一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帐户,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市级补助资金进入县(市)、区专项资金帐户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函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财政部门建立专项建设检查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批复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项目建设内容需调整的,必须报市农业局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对未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未通过验收的,停止拨款,对该县(市)、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二)各单项工程已经初验合格,设备设施已经调试完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审核无误转报市农业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项目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八条 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建设以业主投资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市畜牧业统筹资金每年专项安排。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确保占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九条 新建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出栏肉猪1万头以上,市财政资金补助60万元,出栏肉猪0.5万头-1万头,补助40万元;存栏奶牛400头以上,市财政资金补助60万元,存栏奶牛250头-400头,市财政补助50万元;每个家禽和兔规模畜牧养殖场(小区)各补助40万元;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对其无害化处理和生产设施进行改造,每个场(小区)市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按补助总额的80%一次性进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专项资金帐户,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下达到。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视项目建设进度下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