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8-3
执行日期:2004-8-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六章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邮政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