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办等部分关于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01-07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冀政办[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1-7

执行日期:2004-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为加强对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利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监督。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资金和建设项目,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信息办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省信息办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协调与指导。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信息化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信息化建设资金重点用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建设和公益性、基础性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时,要积极鼓励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信息化工程的积极性。

  三、管好用好信息化建设资金。各级信息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统筹安排信息化建设资金。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各级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从信息化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各部门提出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由同级信息办组织论证,在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从信息化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经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从信息化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将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各级各部门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先由同级信息办提出初审意见,再由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办理。

  五、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信息化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审计制度和验收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在性能价格比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和软件。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信息化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投入使用。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的单位,需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涉密信息化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