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马来西亚
发布日期:1999-5-31
执行日期:1999-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建交以来,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防务及其它领域建立了友好和实质性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密切交往使这种关系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双方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双方同意共同制订一个未来双边合作的框架,从而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建立全方位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此,本着共同的意愿和目的,双方同意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而共同努力。
二、保持包括双方高层领导、政府官员的各个层次的经营性接触和互访,增进双方企业及人民之间的交流,以促进中马双边关系全面、持续地发展。
三、加强两国外交部年度高官磋商机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磋商将由双方轮流主办。
四、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贸易、投资、银行、金融、国防、安全、教育、科技、信息、卫生、交通、环境、农业、林业、矿业、文化、旅游、青年和体育等领域的友好互利合作,并承诺:
(一)通过下列措施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往来并加强工业合作:
1、同意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提高有关贸易 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解决。
十、促进多极世界和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十一、重申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任何国家都不应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十二、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支持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并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占有自己应有的位置。
如一方要求,双方外交部长将共同对本框架文件进行复审。任何可能出现的问题、争议或分歧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本声明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马来西亚代表
外交部长唐家璇 外交部长赛义德·哈米德·阿尔巴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