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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

时间:2003-12-31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执行日期:2004-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畅通、准确、迅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信保障、信号发放的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防空警报通信),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通信。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发放警报报知信号的基础设施,包括警报器、通信和控制设备、专用线(电)路等。

  第四条防空警报通信实行平战结合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通信的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哈尔滨铁路分局人民防空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铁路人防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防空警报通信的管理。

  建设、规划、无线电、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报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防空警报通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警报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每1平方千米,应当设置1套防空警报设施,具体位置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

  第八条防空警报设施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安装。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以下统称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由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所需费用;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在居民区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承担。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防空警报设施安装提供方便,不得干扰阻挠。

  第九条在确定的防空警报设施设置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时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第十条防空警报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或者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应当提前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施移动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电力部门应当对安装、移动防空警报设施给予协助,优先保障防空警报设施供电,对设施工作用电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人员对设置在本单位或者本管理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按照标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二)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时,指定人员进行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三)配合人防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做好防空警报试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铁路人防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内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抽检。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标准,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章警报信号管理

  第十四条警报信号分为防空警报信号和防灾警报信号。

  防空警报信号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三)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防灾警报信号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防火警报:鸣20秒,停10秒,重复6次。

  (二)防汛警报:鸣10秒,停20秒,重复6次。

  其他防灾警报信号发布方式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在本市城市区域内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市长发布命令。

  在县(市)区域内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县(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县(市)长发布命令。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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