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28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
第四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监测、监督和收费等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移动电话手机,可以不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及其相关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