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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时间:2003-11-28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28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

  第四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六章 无线电监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规划、审批、监测、监督和收费等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移动电话手机,可以不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及其相关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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