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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3-11-14

发文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文  号:张政发[2003]173号

发布日期:2003-11-14

执行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 委(总支)厂:

  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

  根据《江苏省邮政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邮政 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9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 强我市邮政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镇、各 部门、各单位对邮政企业应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邮 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三、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邮政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各项邮政服务设施。没有落实邮政专业 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邮政部门不予通邮。

  四、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建设,应按照有关设置标准(即服务半径0.5 ~1公里或服务住户1000户)、建设标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 政支局(所)及邮政服务网点。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建的邮政服务用房,应以不高于建筑成本 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在开发建设的土地拍卖文件中给予明确。邮政支局(所)建设 所需的土地依法划拨,并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五、新建住宅区,在建设方案设计中,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信报箱(群、间)。对已建成的住宅区,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设置,市建设、房管部门和邮政企业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限期落实此项工作。对难以落实房地产开 发商的住宅区,应由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应由产权人负责 设置。信报箱(群、间)设置成本,由邮政企业测算,报市物价部门核准。信报箱(群、间)的设置费用纳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或由物业管理费列支的,其所有权归住宅区业主共同 所有;由产权人负担的,其所有权归产权人所有。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出;无物业管理费的,由其所有权人承担。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费用标准,由邮政企业测算,报市物价部 门核准。

  信报箱(群、间)是保障用户接收邮件的专用设施,关系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使用权归邮政企业所有。除邮政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内投放任何物品。

  六、邮政企业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车站、集市、医院、公园、学校附近以 及居民新村、闹市区、中心路口、主要街道和马路两侧(可根据人流量按每0.5~0.8公里标 准)设置邮政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市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文广等部 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联合会办审批,并且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

  七、邮政支局(所)及邮政服务网点、信报箱(群、间)、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和 其他邮政服务设施受 保护。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 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满足原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 重建所需费用一律由拆迁人承担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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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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