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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

时间:1999-03-12

发布日期:1999-3-12

执行日期:1999-3-12

生效日期:1900-1-1

本公约各缔约国,

确认宜促进世界海运贸易的协调、有序发展,

确信需要制订一项反映相关领域最新发展情况的实现国际统一的扣船 ,此种法规涉及习惯居所或主要营业所在船旗国的人或通过代位、转让或其他方式从这种人取得请求权的任何其他人,对有形地处于该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船舶的扣押。

第9条

不创设船舶优先权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创设了船舶优先权。

第10条

保 留

1. 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之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宣布保留将下列任何一项或所有各项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权利:

不属海船之列的船舶;

不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第1条第1款(s)项下的请求。

2. 如一国也是有关内陆水域航行的特定条约的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上述条约就法院判决的管辖、承认和执行规定的规则应优先于本公约第7条所载规则。

第11条

保 存 人

本公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第12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公约自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任何国家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 各国可通过下列方式表示它们同意受本公约的约束:

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加入。

3.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保存人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

第13条

具有一种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

1. 如一国具有对本公约所涉事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两个或多个地区,该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对其所有地区适用,或仅对其中一个或数个地区适用,并可随时对此声明提出另一声明加以修改。

2. 任何此种声明均应通知保存人,并应明确指明本公约适用的地区。

3. 关于以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适用不同地区扣押船舶的缔约国,本公约所指一国法院和一国法律应分别理解为指该国有关地区内的法院和该国有关地区内的法律。

第14条

生 效

1. 本公约应在10个国家表示它们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2. 对于本公约生效条件满足后才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这一同意应在表示同意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第15条

修订和修正

1. 为修订或修正本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应三分之一缔约国的请求召开。

2. 在本公约的一个修正案生效之日后表示的受本公约约束的同意,应被认为适用于经修正的公约。

第16条

退 出

1. 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以后随时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应向保存人交存退出文件,方为有效。

3. 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退出文件中载明的更长期间后生效。

第17条

语 文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订于日内瓦。

各国政府为此正式授权的下列具名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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