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日本
发布日期:1998-12-25
执行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 ,中方将确保进行进一步的环境保护研究,制定减少灰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方案并将该方案报送基金。
三、关于换文中三(一),中日双方就以下要点达成共识:
(一)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商或合同方,是指合格货源国的自然人或在该国组建注册的法人,在合格货源国拥有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适的设施,而且事实上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格货源国的咨询服务商,是指受合格货源国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日方代表团提出,如果货物中有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的部分,要从贷款项下支付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材料的成本不超过货物单价的50%;
(二)有关上述(一)中内容的解释:
1.非合格货源国进口部分材料的成本,指进口部分材料的到岸价格加上生产国征收的进口税;
2.产品单价指:
(1)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产品,用船上交货价;
(2)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指出厂价。
五、日本代表团代表提出,如果咨询服务由非合格货源国提供,其总人月数不足所需咨询服务的50%时,可以使用日元贷款支付。
六、中方代表团对日方提出的以上四、五等条款表示同意。
中方代表团 日方代表团
代 表 代 表
冯健身 杉本信行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