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鄂府办发电〔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当前,全市春季草牧场返青在即,禁牧、休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有效落实禁牧、休牧措施,防止偷牧现象反弹,切实加强生态保护,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禁牧、休牧对改善全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效益型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禁牧、休牧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作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禁牧、休牧顺利实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工作负责制,明确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休牧工作的主体,各级禁牧休牧主管部门重点加强督查。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和业绩考评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旗区要加强禁牧、休牧工作机构的组建,没有成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成立,落实人员、车辆、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保禁牧休牧工作顺利开展。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督查,不间断不定期进行督查。旗区禁牧、休牧工作机构要及时上报督查情况,每月至少上报两次。
四、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鄂尔多斯市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东部4旗区、牧区生态恶化地区、国家重点生态项目区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全年禁牧,西部4旗实行4—6月份休牧,对偷牧现象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 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