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摩洛哥
发布日期:1998-12-3
执行日期:1998-1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颁布单位:摩洛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决定签订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教育方面
(一)中、小学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两国小学和中学教育方面的合作:
1.互换教科书、教学计划和教育文献;
2.互换关于教具制作、教育规划和校际合作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3.专家及负责人互访,考察对方教育机构实行的教育纲要和制度。
第二条
双方各派两名教育专家互访10天,考察对方教育机构实行的教育制度,探讨加强两国教育合作的途径。
第三条
摩方希望聘请一名中国动画片制作专家赴摩洛哥广播电视教育中心工作。
(二)高教与科研
第四条
鼓励两国大学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和计划,在下列方面进行直接合作:
1.互换教育大纲、文献、出版物、图书及国家机构通过的大学科研课题,以了解对方现行的教育制度;
2.鼓励专家和负责人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计划和科研情况;
3.鼓励交换奖学金名额,其人数和专业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则确定;
4.为中国大学生举办阿拉伯语教学训练班;
5.教师短期互访,作报告,参加对方大学举办的教学研讨会或科学、文化展览。
(三)职业培训与人才培养方面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过下列途径在职业培训与人才培养方面进行合作:
1.互换有关教育制度的文献、资料,以更新档案库存;
2.有关专家和负责人互访;
3.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10名奖学金名额,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6名奖学金名额,均招收研究生和进修生。有关接受对方学生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二、文化、文物、艺术方面
(一)文物遗产方面
第六条
双方努力在下列方面加强合作关系:
1.互换有关文化财产清理、维修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和夯土建筑方面的文献、出版物,建立两国专门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2.双方鼓励摩洛哥国家文化遗产科学研究院与中国相应机构建立联系;
3.为了摩研究院毕业生及在校学生在中国大学继续其研究生学业,摩方希望中方对提供奖学金的可能性予以研究;
4.双方鼓励在瓷器维修方面的合作,交换有关博物馆的文献资料,并鼓励双方每年互派3人代表团,考察对方文物保护和修缮工作。
(二)戏剧与文化活动方面
第七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在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方面开展合作:
1.中方向摩洛哥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派遣一名专家或教授,对该校学生进行形体表演与杂技动作技巧培训。具体条件、教材和期限,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中方向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学院的毕业生提供奖学金名额,在中国大学继续研究生学业。
(三)造型艺术与音乐方面
第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在造型艺术和音乐方面开展合作:
1.双方互换音乐、舞蹈、艺术、绘画方面的文献资料、教育节目,并互办造型艺术展,中方于2000年在摩举办《中国工艺展》;
2.双方互办文化周,互派文化代表团、民间音乐艺术团访问,具体举办计划、日期,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3.互换文化活动方面的文献资料和经验。鼓励中国文化中心与摩洛哥文化宫之间的直接联系;
4.中方提供奖学金培训摩洛哥文化宫主任和专业人员,以利摩方学习中方在支持、发展文化方面的经验;
5.双方鼓励在创办民间传统艺术博物馆方面进行合作,交流关于经营计划和途径的资料;
6.双方共同组织手工艺、民间故事、传统舞蹈方面的活动,互派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该领域技艺发展现状;
7.向摩洛哥国家音乐、舞蹈学院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对他们进行乐器整修技术培训;
8.中方组派民间艺术团参加摩洛哥举办的民间艺术节和国际性文化活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与摩方有关对口组织互换一个5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访问。
(四)图书与出版方面
第九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发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特别是在儿童图书出版领域的合作。双方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新闻方面
(一)广播电视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下列方面进行广播电视合作:
1.签署双边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协议;
2.互换反映两国成就的电视节目、文献资料以及阿拉伯语、法语、英语、西班牙语的译制节目;
3.双方通信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互访;
4.双方交流电视新闻节目,完成合作生产项目;
5.双方为对方国的新闻代表提供方便和帮助。
(二)通讯社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通讯社之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通过卫星互换新闻节目,在新闻、技术领域进行互访和交流经验,以此加强摩洛哥阿拉伯通讯社和中国新闻通讯社之间的业务关系。
(三)电影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电影合作:
1.摩洛哥电影中心与中国相应的电影机构之间签订合拍影片和电影交流的协议;
2.互相发行对方国影片;
3.组织电影培训班;
4.摩洛哥电影资料馆与中国相应的电影机构之间互换以社会、文化为题材的影片。
(四)宣传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宣传方面进行技术培训合作,技术人员和专家之间交流经验和互访。
四、青年与体育方面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以下途径在青年与体育方面加强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派遣教练员、互换国家体育团队及交流体育经验方面。具体事项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2.两国青年机构领导人互访,交流经验,探讨在青年领域加强合作的途径;
3.为考察两国的建设成就,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摩洛哥青年体育部商定。
五、伊斯兰事务方面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鼓励一切旨在加强两国伊斯兰事务方面合作的努力:
1.互换各自发行的有关伊斯兰文化遗产的出版物、杂志、资料和研究材料;
2.互派学者讲经。
六、总则
第十六条
派遣方负担参加文化活动的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展品和电影片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国内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并负责对展品和影片在其国内的安全和保养。
第十七条
派遣方学生承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提供奖学金、免收学费,为对方国学生的居留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双方努力实施本计划既定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项目的时间、代表团人数等。
第十九条
1.各方应在不少于三个月的充分时间内,向对方发出出席其组织的会议、艺术节及各种活动的邀请;
2.在对方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举办方应提前六个月将举办日期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3.各方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互访团组的抵达日期。
第二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潘震宙 阿卜杜·舒库尔·拉依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