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信息办
文 号:津信产业[2003]15号
发布日期:2003-6-10
执行日期:2003-6-1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和资质认证机构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监理活动
第五章 监理单位条件和资质管理
第六章 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资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天津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 、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十二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监理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及其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应考量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高智力劳动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信息系统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当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等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向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理单位条件和资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四)暂定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对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条件,确定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向信息产业部指定的部资质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丙级和暂定级资质的单位,向市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证时,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资质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认证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认证合格后,资质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市信息化办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批准后,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丙级资质申请,由市信息化办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暂定级资质申请,由市信息化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质时,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二)申请资料。
第三十条 获得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资质证书》。获得暂定级监理资质的单位,由市信息化办颁发《资质暂定证》。
第三十一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暂定级:投资规模250万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证书予以注销。《资质暂定证》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暂定级资质由市认证机构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丙级、乙级和暂定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认证机构提出升级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资质批准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六章 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资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二)保守承建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四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三条 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者,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在市认证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批准登记后,由市认证机构在《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在市认证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五十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市认证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