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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失效]

时间:1998-11-09

发文单位:土耳其

发布日期:1998-11-9

执行日期:1998-11-9

生效日期:1900-1-1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1109 实施日期:19981109 颁布单位:土耳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决定签署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至六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在对等的原则下鼓励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组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民间音乐、舞蹈、民俗艺术节和文化联欢节。

第三条

双方鼓励话剧、歌剧和芭蕾舞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组的互相交流。

第四条

双方鼓励民间文化领域专家的交流,并为研究者提供方便;双方鼓励民间文化团体之间互换资料、文献和出版物,并相互参加在此领域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双方鼓励相互参加各自国家出版、图书馆界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及图书博览会。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出版物和其它资料;双方鼓励在发展图书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七条

双方互派图书馆管理和公共图书馆领域的二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并继续交换出版物和目录。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换文学、艺术、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和资料(图书、目录、微缩胶片等),互相推荐优秀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必要时互换珍本的微缩胶片或者激光视盘。

第九条

双方鼓励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方面的国际科学会议,并交换科学出版物。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交流考古、艺术史、博物馆学、修复和书籍保护方面出版物,并互派三名专家进行为期十天的交流访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制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电影商业机构互购影片。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并接待由一至三人组成的代表团。

第十三条

双方互邀对方参加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并接待电影代表团。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交响乐独奏演员和交响乐指挥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名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艺术展。一九九九年,中方在土耳其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一九九九年,土耳其在华举办“土耳其工艺美术展”。展览期间,双方互派一名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流信息。双方交流各种关于知识产权协定、实行知识产权体制时产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及本国 和规章进行;本计划的实施,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的人员互访和交流,派遣方需要提前将出访人数及逗留期限通知接待国,个人和代表团以及享受奖学金者的访问和交流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两星期将出访人员抵达的确切日期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送展方应提前三个月向承展方提供展览的技术细节和其他资料。展品目录由接待方印刷。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的其它交流项目的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对交流计划的解释遇有分歧,应参考英文本,协商解决。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潘震宙 哈克塔内

(签 字) (签 字)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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