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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失效]

时间:1998-11-06

发文单位:以色列

发布日期:1998-11-6

执行日期:1998-11-6

生效日期:1900-1-1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1106 实施日期:19981106 颁布单位:以色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交流,决定签订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访问对方国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艺术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进行如下交流:

1)互派一5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互访;

2)互派一5至6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互访;

3)互派一小型艺术团进行互访;

4)互派一3至4人的文化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

第五条

双方对业已存在的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联系表示满意,并希望两组织根据双方已达成的意向进一步加强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音乐院校间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指挥家或独奏演员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家来华指挥一乐团;以方邀请一名中国指挥家赴以色列指挥一乐团。

第八条

双方有兴趣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在各自艺术或舞蹈院校进行为期7天的讲学和示范培训活动。

第九条

以方愿意派一舞蹈团参加在中国举办的某一国际舞蹈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中方拟于一九九九年派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芭蕾舞团赴以进行访问演出并邀请以色列室内乐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来华进行访问演出。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和戏剧院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本国戏剧在对方国家上演。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并对等交换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4名图书馆专家对以色列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考察,并在对等基础上接待以图书馆专家来访。

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档案馆及类似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包括专家之间的交流,具体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学家之间的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办绘画展览。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在以举办《中国艺术展》,并邀请以方于2000年来华举办一次绘画展览,双方各派2名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办图书展览和图片展览。

第十八条

以方愿意参加即将在北京举办的“绘画展销会”。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以色列DIASPORA博物馆有兴趣在中国举办“在中国的犹太人历史”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电影与电视

第廿条

双方鼓励各自电影工作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以方有意参加1999年上海国际电影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廿一条

双方探讨按对等原则举办电影周的可能性。

第廿二条

双方将邀请对方国家一3至5人电影代表团参加“电影周”。

第廿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院校之间的合作。

第廿四条

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电视台播放有关介绍对方国家的电视节目。以方邀请中方派电视组赴以拍摄一部《文化在以色列》的电视片。

文学

第廿五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

第廿六条

双方相互邀请对方参加1999年耶路撒冷和2000年北京国际书展,参展费用等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廿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5人作家和文学翻译家代表团。

第廿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5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教育

第廿九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教育部和以色列教育、文化、体育部在教育领域增进接触,并对双方教育部长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在本计划中,双方确立以下项目:

1)确立在教育领域优先合作的范围;

2)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双方在教育领域里的直接联系、信息交换和专家交流;

3)探讨双方相互承认教育文凭、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位及学衔的可能性。

第卅条

双方互派一教育专家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卅一条

以方愿通知中方,犹太文明大学国际中心有意同中方大学合作,并希望中方参加由该中心主办的年度培训班。

第卅二条

双方有兴趣在档案研究领域开展合作。

第卅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校间和研究所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卅四条

双方互派大学校长团赴对方国家访问。

第卅五条

双方将努力在本国促进对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工作。

第卅六条

双方鼓励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农业教育领域进行合作。

第卅七条

中方每年向以方持有学士或更高学位者提供五个在华进行一学年学习的奖学金名额;以方每年向中方大学或学院毕业生提供五个在以相应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一个学年学习或研究的奖学金名额。奖学金数额不得少于各自国家提供给其他国家学生的数额,双方将就奖学金具体事宜互换有关细节。

青年与体育

第卅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之间富有成果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希望能不断扩大交流合作领域。

第卅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社会活动方面的青年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对两国一九九五年签署的中以体育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鼓励两国在体育教育和运动领域进行合作,合作细节由双方体育协会和院校直接商定。

财务及其它

第四十一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访代表团及个人:

1)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该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四十二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派展览:

1)派出方负担展品自派出国至接待国第一站及展品自接待国最后一站至派出国的全部运费;

2)接待方将支付展品在该国内的运输费、布展费、宣传费及目录印制费;

3)派出方负担展品在运输及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4)如派出方送出的展品有任何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出方提供相关的材料,以便派出方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收集此材料的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5)接待方提供确保展品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措施;

6)接待方负担随展专家的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三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派演出团体:

1)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包括道具的运费;

2)接待方按各自标准支付食宿、国内交通、宣传及零用费。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中,中方赴以访问者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医疗保险手续由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协助安排。

第四十五条

双方同意在每年十二月或来年一月就下一年度的交流项目向对方提出具体计划。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和教育领域内其它交流项目的实施。对本计划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相互谅解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双方同意于二○○一年在北京签署新的年度交流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在耶路撒冷签订,一式两份,均以中文、希伯莱文和英 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潘震宙 伊萨克·列维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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