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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5-6-8
执行日期:1995-6-8
江苏省高级人 程序,但可不予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问题,可再审撤销该部分事实,对案件进行改判,这部分事实作为漏罪,由检察院另行起诉,另案处理;也可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再由人民法院审理。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以上请示,请示批复。
199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