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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3-04-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控字[1993]5号

发布日期:1993-4-5

执行日期:1993-4-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经高检院第七届第九十一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 后十日内立案复查。

  第四十八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因案情复杂逾期不能结案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结案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原有关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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