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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93-1-14
执行日期:1993-1-14
四川省高级人 (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