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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1993-01-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93-1-14

执行日期:1993-1-14

四川省高级人 (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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