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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

时间:2002-03-28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3-28

执行日期:2002-3-28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 时,凡涉及到扣押或拍卖船舶的,一律委托广州海事法院办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其将案件移送给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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