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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1-12-27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1]49号

发布日期:2001-12-27

执行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1900-1-1

  一、关于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

  船舶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未办理新所有权登记的,视为所有权未转移;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则为已转移。即使船舶在事实上已转让,若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仍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仍是该船的所有人时,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在所有权于申请扣押时已转移情况下,第三人因与原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纠纷而申请扣船导致新所有人损失,应承担责任;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情况的除外。至于原所有权证书是否已注销,并不对所有权转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关于倒签保险凭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在签发保单时当事人并不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的情况下,倒签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单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无效,各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的除外。

  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问题

  1.批注不清洁提单的范围问题。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应根据通常的观测方法来决定是否对货物表面状况进行不良的批注,即用肉眼或其他惯常的、合理的经济的检验方式,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验。不能对承运人的不清洁批注义务做过于严格的解释。

  承运人认为货物表面状况有问题,应作批注。对于承运人未作批注是由于托运人解释属于正常情况、并出具保函保证承担一切损失的,若因货物质素问题被索赔,承运人赔付后可依保函请求托运人赔偿损失。

  2.货物因承运人制作的单据不符致使船货被查扣,提单持有人请求赔偿的时效计算问题。 托运人货交承运人后,承运人应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抵 费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法院可在一定限度内予以支持。当事人对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则可依约定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目前还无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可确定何为合理的律师费。司法部和物价部门在1991年曾对律师收费标准作过规定,但该规定在律师制度改革后实际上已没有再执行。因此,当需要判决律师费时,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约定。当此项约定明显过高、损害诉讼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可予调整。

  8.在海商法下,当事人仅同意协商赔偿事宜不构成时效中断。 这种同意不属于我国海商法第267条所规定的"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范畴,也就不构成时效中断。这一点与我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并不矛盾同意协商、同意履行、同意对赔偿数额及方式进行协商的含义各有不同。同意对赔偿请求的数额及方式进行磋商的前提是被请求人同意赔偿,但对具体数额及方式有异议;这

  也可视为同意履行义务,构成时效中断。

  9.水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索赔主体问题。水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参照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索赔主体。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涉外的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国内的无法律规定,只有广东省政府的一规章作了规定。因此在审理国内相关案件时,在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该规章。

  10.海上货物运输追偿时效的起算问题。《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解决原赔偿请求",包括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诉讼解决或仲裁解决原赔偿请求。

  追偿请求人有权选择自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计算追偿时效。追偿请求人没有在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追偿诉讼,即选择了以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作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属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指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属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的,指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日;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附条件的,则指条件成就之日。(或属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的,指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日)。

  20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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