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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5-24
执行日期:2001-5-31
浙江省高级人 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