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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1-05-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5-24

执行日期:2001-5-31

浙江省高级人 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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