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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0-06-15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6-15

执行日期:2000-6-15

生效日期:1900-1-1

  一、关于保险问题

    第一条 保险人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后,即享有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无须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证书。

  第二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非指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条 海上货物 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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