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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8-5
执行日期:1997-8-7
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