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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时间:1997-08-0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8-5

执行日期:1997-8-7

  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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