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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交字907号
发布日期:1990-12-8
执行日期:1990-12-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保函〔1990〕86号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 上被认为有效。法律上适拖应被推认为事实上适拖。
四、关于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拖轮三号”机舱进水系因有关加固措施不能抵御较大风浪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对此投保人既不可预知也无任何过错,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