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时间:1990-12-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交字907号

发布日期:1990-12-8

执行日期:1990-12-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保函〔1990〕86号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 上被认为有效。法律上适拖应被推认为事实上适拖。

  四、关于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拖轮三号”机舱进水系因有关加固措施不能抵御较大风浪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对此投保人既不可预知也无任何过错,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此复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