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失效]

时间:1986-01-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6-1-31

执行日期:1986-1-31

失效日期:19940727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者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执行公务证"。

  海事法院在发布扣押船舶命令或解除扣押命令的同时,应向港监、边防以及其他海上巡逻、监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要时,海事法院可以派出法警或安排看守员到船上执行扣船任务。

  五、扣船费用

  扣押船舶申请费为一千元,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如申请错误,则由申请人负担。

  六、扣押船舶与诉讼

  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使被扣押船舶获释后,争议双方也可按原定的管辖协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原定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

  保全海事请求权的扣船期限为三十天。申请人在此期间内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即进入普通程序。

  在扣船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申请人又未起诉的,扣船的海事法院应当释放被扣押船舶。因船舶被扣押而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由申请人负担。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申请人未在扣船期限内起诉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发还其提供的担保。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