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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时间:1984-1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4-11-28

执行日期:198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纠纷案件;

  8、海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9、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11、海上救助、打捞、拖航纠纷案件;

  12、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13、港口装卸作业和理货纠纷案件;

  14、海洋开发和海洋利用纠纷案件;

  15、因海事、海商等纠纷,起诉前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扣押船舶的案件;

  16、因违反有关海事的法律、条例受主管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案件;或者在期限内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17、海事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对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8、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和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四、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分别为:

  1、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2、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3、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4、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5、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大连、营口等主要港口。

  五、本决定自即日起开始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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