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内高法[2002]84号
发布日期:2002-5-23
执行日期:2002-5-23
生效日期:1900-1-1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 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