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三函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01-11-13
执行日期:2001-11-13
北京市高级人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