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0-8-15
执行日期:2000-8-15
生效日期:1900-1-1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下简称域名纠纷)不断出现,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五、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
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六、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