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1994]51号
发布日期:1994-3-8
执行日期:1994-3-8
北京市高级人 依据。
二、目前专利持有人往往因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愿到侵权产品制造地或被告所在地向法院起诉。另外专利持有人选择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也为了便利其诉讼,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因此准许专利权持有人对受诉法院选择,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鉴于以上理由,我院认为,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专利产品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持有人应当有权选择在制造地法院起诉或销售地法院起诉。因此,此案的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我院应当受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答复。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