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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1987-10-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发[1987]第29号

发布日期:1987-10-19

执行日期:1987-10-19

全国地方各级人 效力后应及时抄送国家专利局。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是针对已为人民法院确认专利申请权提出的,而且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则应中止专利审查或者复审程序,并将新的证据和理由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和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为防止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对于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密。

  1987年10月19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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