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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1-30
执行日期:2002-2-7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