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农业部令第45号
发布日期:2001-2-26
执行日期:200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审批与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 院起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公告和登记。
第四十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品种更名决定生效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种名称。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对复审程序中各种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的规定按《实施细则》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