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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时间:2001-02-26

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农业部令第45号

发布日期:2001-2-26

执行日期:200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审批与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教司司长和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 院起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公告和登记。

  第四十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品种更名决定生效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种名称。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对复审程序中各种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的规定按《实施细则》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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