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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时间:2001-02-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2-16

执行日期:2001-2-21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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