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30322268
首页 >> 法律资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2-16
执行日期:2001-2-21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