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68号
发布日期:2000-6-12
执行日期:2000-6-12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规范办理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和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执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当收取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执行标的不涉及财产的,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每案为五十元。
执行标的涉及财产的,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执行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案五十元;
(二)超过一万元到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实际支出另行收取执行费。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不收取费用。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交纳上诉费五十元。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的,只收取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
第二十五条 裁定予以执行的,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预交的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〇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