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3-8
执行日期:2000-3-10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八、其他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