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京高法发[1999]388号
文 号:京高法发[1999]388号
发布日期:1999-10-29
执行日期:1999-10-29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上说,登了广告则意味产品已处于公开销售状态。大型机械产品虽具有先订货后生产的特点,但刊登了广告也应视为销售公开。
7、能否在不考虑“修改超出部分”的情况下,继续审查专利性?
在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中,认定一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范围后,如果要进一步审查该专利的专利性,则应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而不应在忽略或不考虑“修改超出部分”的情况下继续审查。
8、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数值范围内含有不可实施部分,能否宣告该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在某些数值范围内含有不可实施部分,应允许专利权人删除不可实施部分,宣告该项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如果不可实施部分是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也可以维持该项权利要求有效。不能因为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数值范围内含有不可实施部分,而宣告该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9、在专利复审或无效案件的审理中,认定专利复审委在审理程序上有重大错误后,应如何处理?
在专利复审或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认定专利复审委在审理程序上有重大错误,并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及时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不应再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10、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新证据,应如何认定?
在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理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新证据,原则上不应接受并认定,无效请求人可以依据新证据重新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权被宣告或判定无效后,专利权人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的并有可能导致案件改判的新证据,应予接受并认定,此时应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
11、如何确认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无效请求人,只要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后于合理期限内申请参加专利行政诉讼的,均应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12、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有关的专门问题是否可以鉴定?
在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涉及的技术问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决定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对于涉及的其他有关专门问题,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13、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审理指南》?
《审查指南》是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用以指导专利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指南》可以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但不能与其相抵触,也不得超出其范围。
14、无效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否分案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后,无效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作为同一件案件审理,不应分案审理。
15、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的案由应如何确定?
依现行法律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上述三类专利纠纷案件,均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其案由应分别确定为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专利撤销行政纠纷。